- 2013年度試辦計畫(以1年為限)媒合件數1,000件計畫目標
鑑於目前台灣的租屋市場普遍面臨兩個問題:一、房東擔心經濟弱戶積欠租金,排斥將房子租給弱勢戶。二、租屋期間糾紛繁多,且租約多未經公證,難循法律途徑調處。
內政部表示,租屋服務平臺除提供一般民眾租屋資訊、租屋諮詢、租屋糾紛諮詢及租約公證等相關服務外,為增加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誘因,獎勵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修繕費用(每處每年計算,費用最高為1萬元)及因出租期間中低所得家庭無力支付租金者由政府代墊租金(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月,每月代墊租金金額最高為1萬8千元,扣除領有政府其他租金補貼之金額後,並以1次為限);並為提高服務績效,有關媒合中低所得家庭與公益出租人之租屋仲介費、租屋契約公證費及協辦服務費等服務項目,以論件計酬方式給予租屋服務平臺輔導費。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租屋服務平臺每個月另給予業務費及人事費,以提高社會福利團體或不動產經紀業等不動產相關業者參與意願。
依上述辦法規定,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民間公司與非營利組織成立租屋服務平臺,媒合租屋對象如為中低所得家庭且完成公證程序,始可得到相關補助,以補一般民間租屋公司不限承租對象且不一定完成公證程序之不足,以利健全租屋市場。兩者辦理方向有所不同,已有所區隔。
2013年度9月起,台北市、台南市、雲林縣、新北市、基隆市、台中市、高雄市、台東縣等8縣市將陸續成立租屋服務平臺,以期達成2013年度試辦計畫(以1年為限)媒合件數1,000件計畫目標。
因稅捐稽徵單位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營建署依法不得拒絕,自2009年迄今,常有「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的申請人反映房東變相增加租金,將應納稅額轉嫁於申請人、不願出租住宅予政府租金補貼家庭或要求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情形,上述租金補貼戶即為該租屋服務平臺需協助的中低所得家庭,基本上即屬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在一般租賃市場上,即不易承租住宅,易遭受歧視,為健全租屋市場,改善中低所家庭租屋處境,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內政部提供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的住宅修繕費用獎勵。另內政部營建署刻正與財政部協商有關房東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租稅減免可行性及相關措施,以利增加房車出租意願誘因。
考量目前政府依據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推出五處社會住宅試辦地區,中央政府已編列新臺幣33億元購地費用(尚不包括住宅建造成本等其他費用),僅能興建1661戶住宅(預計2015年完工),不僅工期長,且興建成本高,已造成國庫重大負擔。為使屋主釋出空餘屋作為住宅出租使用,最經濟的方法係以補助民間成立屋服務平臺並獎勵屋主住宅出租修繕費用作為誘因,亦可減輕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財政負擔。
有關媒體報導專家、學者建議租屋服務平臺經費一起納入現有租屋補貼,嘉惠更多租屋族較實在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2013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計畫戶數為2萬5,000戶,每戶每月最高4,000元。依住宅法規定,係以評點制度核發租金補貼,以優先補助特殊情形或身分之家庭。2014年度亦暫定提供租金補貼計畫戶數2萬5,000戶供民眾申請。由於租金補貼與讓弱勢者可租到房子,均屬住宅法需推動政策目標,二者宜分別處理。
租屋券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2010年11月29日曾委託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研究「在台灣實施『租屋券』與相關配套之可行性評估」,研究報告指出,現階段台灣不動產租賃市場相較於自有市場較不發達,倘若推動租屋券計畫,將面臨房東出租意願不高致供給不足、民眾對租屋券接受度恐不高、公平市場租金及所得標準認定不易等問題,在現行制度下,有其執行盲點,如立即推動,恐面臨無法執行之困難。以目前的社經、政府財政狀況,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4,000元直接提供給符合資格的民眾,住宅法尚無推出租屋券計畫的方向。